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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建筑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最高可达500万元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府函〔2018〕59号)规定的奖励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宜宾市建筑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一、各区县(含临港经开区)承担奖励资金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产值奖励


1、奖励依据


(1)净增产值奖励。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2)对外拓展奖励。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1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3)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1000万元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及其相关人员10万元。


2、申报条件


(1)净增产业奖励。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如有市外产值已经获得对外拓展奖励,则需要扣除市外产值部分。


(2)对外拓展奖励。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1000万元,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3)中小企业发展。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及其相关人员10万元。


以上申报企业产值已入统,无拖欠税费、社保费、农民工工资,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本地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分别填写《建筑企业建筑产值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附产值及税收依据。


(2)区县部门审核。由注册地区县(含临港经开区)税务、统计、人社、财政审核,原则上以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缴税的建筑业务销售额为奖励产值,然后由区县住建城管部门综合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对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奖励


1、奖励依据


(1)投资企业使用本地建筑企业。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承包给宜宾注册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延缓到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可按该项目缴纳城市配套费50%的金额标准,财政安排资金奖励给投资方。


(2)提高市内外企业融合度。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本地注册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1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奖励市外企业6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2、申报条件


(1)奖励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将投资整个项目都使用本地注册建筑企业,可按该项目缴纳城市配套费50%的金额,由财政奖励。


(2)奖励外地企业。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注册建筑企业联合承建,或将专业、劳务分包给本地建筑企业,当年每完成建筑产值1000万元,奖励市外企业6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


以上申报企业产值已入统,无拖欠税费、社保费、农民工工资,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投资企业(包括市外建筑企业)自愿申报,填写《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附产值及税收依据。


(2)区县部门审核。由注册地区、县(含临港经开区)税务、统计、人社、财政审核,以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缴税的建筑业务销售额为奖励产值,然后由区县住建城管部门综合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引进企业三年财政补贴


1、奖励依据


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当年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引进企业,给予3年财政补贴,即注册落户当年分别补贴800万元、400万元、80万元,次年补贴640万元、160万元、16万元,第3年补贴480万元、80万元、8万元。享受以上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市内建筑企业净增产值奖励。


2、申报条件


(1)引进企业当年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注册落户当年分别补贴800万元、400万元、80万元,次年补贴640万元、160万元、16万元,第3年补贴480万元、80万元、8万元;


(2)申报企业产值已入统,无拖欠税费、社保费、农民工工资,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引进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引进建筑企业三年财政补贴申报表》(附件3),并附产值及税收依据。


(2)区县部门审核。由注册地区、县(含临港经开区)税务、统计、人社、财政审核,以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缴税的建筑业务销售额为奖励产值,然后由区县住建城管部门综合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筑企业晋升和引进企业资质奖励


1、奖励依据


(1)晋升资质。按照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晋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奖励5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增项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2)引进企业资质奖励。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宜注册,享受市内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同等奖励。


2、申报条件


(1)本地企业当年晋升资质达到奖励标准的;


(2)外地迁来建筑企业资质达到奖励标准的;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建筑企业晋升或引进企业资质奖励资金的申报表》(附件4),并附晋升资质证书、引进企业在本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区县部门审核。由注册地区县(含临港经开区)财政、住建城管部门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产业园区、基地、绿色建筑奖励


1、奖励依据


(1)产业园区和基地。按照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管委会300万元、10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2)绿色建筑。按照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且在交付使用一年后的项目,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


2、申报条件


(1)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命名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获得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命名的。


(2)绿色建筑获得二星、三星评价标识的。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建筑企业(管委会)申报建筑奖励资金的申报表》(附件5),并附产业园区、基地、二星、三星批准文件


(2)区县部门审核。由注册地区县(含临港经开区)财政、住建城管部门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贷款贴息


1、贴息依据: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宜宾本地注册建筑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由担保公司担保进行短期融资。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建筑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表》(附件6),并附贷款合同、政府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


(2)区县部门审核。由担保公司,注册地区县(含临港经开区)财政、住建城管部门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使用本地建材奖励


1、奖励依据


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选择使用本土生产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且年采购量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1%奖励给购货单位。


2、申报条件


本地生产新型节能绿色建材产品(上住建部门名录);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本地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自愿申报,填报《使用宜宾新型绿色建材的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7),附采购发票、新型节能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商证明。


(2)区县部门审核。由绿色建材产品注册地区县(含临港区)经信委、税务、财政部门审核,然后由区县住建城管部门综合审核,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县政府。


(3)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金。区县政府审批结果报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承担奖励


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五、十三、十六)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奖励依据


1、优质工程。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五)规定:对荣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荣获“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荣获宜宾“酒都杯”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2、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十三)规定:对取得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3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给予研发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3、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十六)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宜宾十大优秀建筑企业家活动,给予优秀企业家个人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企业,附件优质工程批准文件;二是获得国家、省建筑施工工法的企业,附件工法批准文件;三是获得国家、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附件技术中心批准文件;四是已评上宜宾十大优秀建筑企业家。


2、企业当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建筑企业优质工程、技术中心、工法、企业家等奖励资金的申报表》(附件8),并附获奖文件及证书,向注册地区、县(含临港区)住建部门申报。


2、区县审核。由区县住建、安监、环保部门审核。


3、市汇总复查。由市住建局汇总复查,审定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奖金。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申报时间


(一)资金来源。根据宜府函〔2018〕59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第(五)、(十三)、(十六)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余均由受益财政解决。上述实施细则已经明确分开。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奖金发放。各区县审批的,由区县统一发放;由市政府批准的,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划转市住建城管局统一发放。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奖励该项奖励中做出贡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


(三)申报时间。企业次年1月底前申报,各区县2月底审核完,报区县政府审批。其中属于市奖励的,报市住建城管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所有奖励原则上3月底审批完成,并兑现奖励。


(四)加强督查。为保持政策权威,政府不失信于企业,市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督查仍未执行的,报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


附件:1.建筑企业建筑产值奖励资金申报表


2.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3.引进建筑企业三年财政补贴申报表


4.建筑企业晋升或引进企业资质奖励资金的申报表


5.建筑企业(管委会)申报奖励资金的申报表


6.建筑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表


7.使用宜宾新型绿色建材奖励资金申报表


8.建筑企业优质工程、技术中心、工法、企业家等奖励

END
本篇关键词:宜宾市建筑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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