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批、个人执业注意!这些"证明事项"拟保留 其他将清理!
近日,住建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就和建筑英才网小编一起了解下,资质审批、个人执业注意!这些“证明事项”拟保留,其他将清理!
资质审批、个人执业注意!这些“证明事项”拟保留,其他将清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拟保留以下事项:
合法财务报表、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设备购置发票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注册材料;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
身份证明复印件(待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后取消)。
学历证明(待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后取消)。
逾期申请注册,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待修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时统筹考虑)。
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我部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19年8月12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qyjcin@126.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篇关键词: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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